独立法条

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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