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电信管理机构及其委托的专业机构的工作人员对于检查工作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有保密的义务。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