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对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开展通信网络安全防护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 电信管理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检查措施: (一)查阅通信网络运行单位的符合性评测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 (二)查阅通信网络运行单位有关网络安全防护的文档和工作记录; (三)向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工作人员询问了解有关情况; (四)查验通信网络运行单位的有关设施; (五)对通信网络进行技术性分析和测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检查措施。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