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通信网络安全评测、评估、监测等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根据通信网络安全防护工作的需要,加强对前款规定的受托机构的安全评测、评估、监测能力指导。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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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