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六条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通信网络安全评测、评估、监测等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根据通信网络安全防护工作的需要,加强对前款规定的受托机构的安全评测、评估、监测能力指导。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