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三条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应当对通信网络单元的重要线路、设备、系统和数据等进行备份。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