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国籍罪犯会见通讯规定第八条

第二章 会 见 / 第一节 会见的申请

第八条

外国籍罪犯的中国籍亲属或者监护人首次要求会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本人身份和与被会见人关系的证明材料。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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