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外国籍罪犯会见通讯规定 / 第八条独立法条外国籍罪犯会见通讯规定第八条第二章 会 见 / 第一节 会见的申请第八条外国籍罪犯的中国籍亲属或者监护人首次要求会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本人身份和与被会见人关系的证明材料。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