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国籍罪犯会见通讯规定第六条

第二章 会 见 / 第一节 会见的申请

第六条

外交、领事官员要求会见正在服刑的本国公民,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应当说明:驻华使、领馆名称,参与会见的人数、姓名及职务,会见人的证件名称、证件号码,被会见人的姓名、罪名、刑期、服刑地点,申请会见的日期,会见所用语言。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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