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外国籍罪犯会见通讯规定 / 第三条独立法条外国籍罪犯会见通讯规定第三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三条外国籍罪犯经批准可以与所属国驻华使、领馆外交、领事官员,亲属或者监护人会见、通讯。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