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国籍罪犯会见通讯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通 讯

第二十四条

外国籍罪犯的申诉、控告、检举信以及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监狱检查。监狱应当及时转交。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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