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外国籍罪犯会见通讯规定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外国籍罪犯会见通讯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章 通 讯第二十四条外国籍罪犯的申诉、控告、检举信以及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监狱检查。监狱应当及时转交。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