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外国籍罪犯会见通讯规定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外国籍罪犯会见通讯规定第十九条第二章 会 见 / 第四节 会见的执行第十九条会见人和被会见人需要相互转交信件、物品,应当提前向监狱申明,并按规定将信件、物品提交检查,经批准后方可交会见人或者被会见人。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