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国籍罪犯会见通讯规定第十九条

第二章 会 见 / 第四节 会见的执行

第十九条

会见人和被会见人需要相互转交信件、物品,应当提前向监狱申明,并按规定将信件、物品提交检查,经批准后方可交会见人或者被会见人。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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