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国籍罪犯会见通讯规定第十五条

第二章 会 见 / 第四节 会见的执行

第十五条

会见人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或者监狱的安排到监狱会见。 外交、领事官员因故变更会见时间或者会见人的,应当提前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重新安排。 亲属或者监护人因故变更会见时间的,应当提前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或者监狱重新安排;变更会见人的,应当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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