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国籍罪犯会见通讯规定第十五条
第二章 会 见 / 第四节 会见的执行
第十五条
会见人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或者监狱的安排到监狱会见。 外交、领事官员因故变更会见时间或者会见人的,应当提前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重新安排。 亲属或者监护人因故变更会见时间的,应当提前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或者监狱重新安排;变更会见人的,应当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 制定机关
- 司法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会 见 / 第四节 会见的执行
会见人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或者监狱的安排到监狱会见。 外交、领事官员因故变更会见时间或者会见人的,应当提前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重新安排。 亲属或者监护人因故变更会见时间的,应当提前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或者监狱重新安排;变更会见人的,应当重新办理申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