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国籍罪犯会见通讯规定第十三条

第二章 会 见 / 第三节 会见的安排

第十三条

每次会见的时间不超过一小时。要求延时的,经监狱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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