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国籍罪犯会见通讯规定第十条
第二章 会 见 / 第二节 会见的答复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收到外交、领事官员要求会见的书面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会见的决定,并书面答复。准予会见的,应当在答复中确认:收到申请的时间,被会见人的姓名、服刑地点,会见人的人数及其姓名,会见的时间、地点安排,并告知应当携带的证件。 外国籍罪犯拒绝与外交、领事官员会见的,应当由本人写出书面声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通知驻华使、领馆,并附书面声明复印件。通知及附件同时抄送地方外事办公室备案。
- 制定机关
- 司法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