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暂行规定》的通知 / 第八条独立法条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暂行规定》的通知第八条第二章 电子数据取证一般规定第八条现场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辅助执法人员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制定机关市场监管总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