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七条

第二章 电子数据取证一般规定

第七条

收集、提取电子数据,根据案情需要可以依法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措施、方法:

(一)查封、扣押或先行登记保存原始存储介质;

(二)现场提取电子数据;

(三)网络在线提取电子数据;

(四)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方法。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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