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暂行规定》的通知第六条

第二章 电子数据取证一般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的电子数据是指与案件相关,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文档、图片、音视频等电子文件及其属性信息;

(二)网页、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数字签名等用户身份信息;

(四)交易记录、浏览记录、操作记录等用户行为信息;

(五)源代码、工具软件、运行脚本等行为工具信息;

(六)系统日志、应用程序日志、安全日志等系统运行信息;

(七)在各类网络应用服务中存储的与案件相关的信息文件等。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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