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暂行规定》的通知 / 第五条独立法条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五条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收或依法调取的其他国家机关收集、提取的与案件相关的电子数据,经查证属实可以作为行政执法案件的证据使用。制定机关市场监管总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