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三十四条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存储介质,是指具备电子数据存储功能的硬盘、光盘、优盘、记忆棒、存储卡、存储芯片等载体或设备。

(二)完整性校验值,是指为防止电子数据被篡改或者破坏,使用散列算法等特定算法对电子数据进行计算,得出的用于校验数据完整性的数据值。

(三)数字签名,是指利用特定算法对电子数据进行计算,得出的用于验证电子数据来源和完整性的数据值。

(四)数字证书,是指包含数字签名并对电子数据来源、完整性进行认证的电子文件。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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