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三十条

第六章 电子数据的检查分析

第三十条

检查分析电子数据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通过安全的写保护设备接入到涉案检查设备进行检查,或者先制作电子数据备份,再对备份进行检查,无法使用写保护设备且无法制作备份的,应当注明原因,并全程录像;

(二)检查前应对原始存储介质及其封口或者封条处的保护措施进行核对,有必要的应在检查后及时恢复保护措施,并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核对过程;

(三)检查具有无线通信功能的电子设备,应当采取信号屏蔽、信号阻断或者切断电源等措施保护电子数据的完整性。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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