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遵守法定程序,遵循有关技术标准,全面、客观、及时收集、提取涉案电子数据,确保电子数据的真实、合法。

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使用时,应当符合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要求。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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