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二十八条

第六章 电子数据的检查分析

第二十八条

对查封、扣押、先行登记保存的原始存储介质或者提取的电子数据,需要进一步发现和提取与案件相关的线索和证据的,可以进行电子数据检查分析并制作笔录,记录检查分析基本情况、检查过程和检查结果等内容。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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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