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网络在线提取电子数据
第二十七条
网络在线提取时应当制作笔录或证据报告,并采用截屏、录屏、录像等其中一种或几种方式记录以下信息:
(一)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访问方式;
(二)提取的日期和时间;
(三)提取使用的工具和方法;
(四)电子数据的网络地址、存储路径或者数据提取时的进入步骤等;
(五)计算完整性校验值的过程和结果;
(六)其他依法应当记录的信息。
- 制定机关
- 市场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五章 网络在线提取电子数据
网络在线提取时应当制作笔录或证据报告,并采用截屏、录屏、录像等其中一种或几种方式记录以下信息:
(一)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访问方式;
(二)提取的日期和时间;
(三)提取使用的工具和方法;
(四)电子数据的网络地址、存储路径或者数据提取时的进入步骤等;
(五)计算完整性校验值的过程和结果;
(六)其他依法应当记录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