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网络在线提取电子数据

第二十四条

对公开发布的电子数据、境内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上的电子数据,可以通过网络在线提取。

对网络违法行为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可以作为实施行政执法的电子数据证据。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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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