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现场提取电子数据

第二十三条

在电子数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原始存储介质,并在七个工作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先行登记保存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变卖、毁损存储介质,不得删除、修改电子数据。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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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