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现场提取电子数据
第二十一条
现场提取电子数据时,应当制作笔录并列明以下内容:
(一)原始存储介质的名称、存放地点、信号开闭状况及是否采取强制措施;
(二)提取的方法、过程,提取后电子数据的存储介质名称;
(三)提取电子数据的名称、类别、文件格式;
(四)与案件相关的电子数据证据的完整性校验值;
(五)其他应当列明的事项。
- 制定机关
- 市场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现场提取电子数据
现场提取电子数据时,应当制作笔录并列明以下内容:
(一)原始存储介质的名称、存放地点、信号开闭状况及是否采取强制措施;
(二)提取的方法、过程,提取后电子数据的存储介质名称;
(三)提取电子数据的名称、类别、文件格式;
(四)与案件相关的电子数据证据的完整性校验值;
(五)其他应当列明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