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现场提取电子数据

第二十一条

现场提取电子数据时,应当制作笔录并列明以下内容:

(一)原始存储介质的名称、存放地点、信号开闭状况及是否采取强制措施;

(二)提取的方法、过程,提取后电子数据的存储介质名称;

(三)提取电子数据的名称、类别、文件格式;

(四)与案件相关的电子数据证据的完整性校验值;

(五)其他应当列明的事项。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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