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暂行规定》的通知第十九条

第四章 现场提取电子数据

第十九条

现场提取电子数据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保护涉案电子设备:

(一)及时将涉案人员和现场其他相关人员与电子设备分离;

(二)在未确定是否易丢失数据的情况下,不能关闭正在运行状态的电子设备;

(三)对现场计算机信息系统可能被远程控制的,应当及时采取信号屏蔽、信号阻断、断开网络连接等措施;

(四)保护电源;

(五)有必要采取的其他保护措施。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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