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暂行规定》的通知第十九条
第四章 现场提取电子数据
第十九条
现场提取电子数据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保护涉案电子设备:
(一)及时将涉案人员和现场其他相关人员与电子设备分离;
(二)在未确定是否易丢失数据的情况下,不能关闭正在运行状态的电子设备;
(三)对现场计算机信息系统可能被远程控制的,应当及时采取信号屏蔽、信号阻断、断开网络连接等措施;
(四)保护电源;
(五)有必要采取的其他保护措施。
- 制定机关
- 市场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现场提取电子数据
现场提取电子数据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保护涉案电子设备:
(一)及时将涉案人员和现场其他相关人员与电子设备分离;
(二)在未确定是否易丢失数据的情况下,不能关闭正在运行状态的电子设备;
(三)对现场计算机信息系统可能被远程控制的,应当及时采取信号屏蔽、信号阻断、断开网络连接等措施;
(四)保护电源;
(五)有必要采取的其他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