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暂行规定》的通知第十八条
第三章 查封、扣押原始存储介质
第十八条
查封、扣押原始存储介质时,可以向相关人员了解、收集并在笔录中注明以下情况:
(一)原始存储介质及应用系统管理情况,网络拓扑与系统架构情况,是否由多人使用及管理,使用及管理人员的身份情况等;
(二)原始存储介质及应用系统管理的用户名、密码情况;
(三)原始存储介质的数据备份情况,有无加密磁盘、容器,有无自毁功能,有无其它移动存储介质,是否进行过备份,备份数据的存储位置等情况;
(四)其他相关的内容。
- 制定机关
- 市场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