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暂行规定》的通知第十七条
第三章 查封、扣押原始存储介质
第十七条
对查封、扣押的原始存储介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保证在不解除查封、扣押状态的情况下,无法使用或者启动原始存储介质。必要时,具备数据信息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和硬盘、存储卡等内部存储介质可以分别查封、扣押;
(二)查封、扣押前后应当拍摄被查封、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照片。照片应当反映原始存储介质查封、扣押前后的状况,清晰反映封口或者张贴封条处的状况;
(三)查封、扣押具有无线通信功能的原始存储介质,应当采取信号屏蔽、信号阻断或者切断电源等措施;
(四)对原始存储介质的充电线、数据线或其他必要的连接附属品一起查封、扣押。
- 制定机关
- 市场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