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暂行规定》的通知第十五条

第三章 查封、扣押原始存储介质

第十五条

查封、扣押原始存储介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当场交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清单,写明原始存储介质名称、编号、数量、规格型号及其来源等,由执法人员、持有人(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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