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暂行规定》的通知第十四条

第三章 查封、扣押原始存储介质

第十四条

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发现与案情相关的电子数据,现场无法直接提取,应当依法查封、扣押原始存储介质,对存储介质做唯一性标识并制作笔录,记录原始存储介质查封、扣押前后的状态。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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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暂行规定》的通知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