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暂行规定》的通知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暂行规定》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二章 电子数据取证一般规定第十三条根据执法需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电子数据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委托公证机构对电子数据取证过程进行公证。制定机关市场监管总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