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暂行规定》的通知第十一条
第二章 电子数据取证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采取打印、拍照、截屏、录屏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电子数据:
(一)无法查封、扣押原始存储介质并且无法提取电子数据的;
(二)存在电子数据自毁功能或装置,需要及时固定相关证据的;
(三)需要现场展示、查看相关电子数据的;
(四)其他需要采取打印、拍照、截屏、录屏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的情形。
- 制定机关
- 市场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电子数据取证一般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采取打印、拍照、截屏、录屏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电子数据:
(一)无法查封、扣押原始存储介质并且无法提取电子数据的;
(二)存在电子数据自毁功能或装置,需要及时固定相关证据的;
(三)需要现场展示、查看相关电子数据的;
(四)其他需要采取打印、拍照、截屏、录屏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