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暂行规定》的通知第十一条

第二章 电子数据取证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采取打印、拍照、截屏、录屏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电子数据:

(一)无法查封、扣押原始存储介质并且无法提取电子数据的;

(二)存在电子数据自毁功能或装置,需要及时固定相关证据的;

(三)需要现场展示、查看相关电子数据的;

(四)其他需要采取打印、拍照、截屏、录屏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的情形。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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