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八条

转出企业、转入企业可以采用“分批送货、集中报关”的方式办理结转手续。 对转入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转出企业、转入企业分别在主管海关办理结转手续;对转至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加工贸易企业的,转出企业、转入企业在转出地主管海关办理结转手续。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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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管理办法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