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七条

对结转至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的加工贸易企业的货物,海关按照对加工贸易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结转产品属于加工贸易项下进口许可证件管理商品的,企业应当取得相应的有效进口许可证件。海关对相应进口许可证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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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管理办法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