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出口加工区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时,转出企业向转出企业所在地的出口加工区海关办理海关备案手续后,方可开展货物的实际结转。 对转入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和转入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加工贸易企业的,转入企业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结转手续。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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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管理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