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五条
转入企业、转出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展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 (一)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被海关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内的; (二)涉嫌走私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尚未结案的; (三)有逾期未报核《加工贸易手册》的; (四)专营维修、设计开发的; (五)其他不符合深加工结转监管条件的。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转入企业、转出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展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 (一)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被海关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内的; (二)涉嫌走私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尚未结案的; (三)有逾期未报核《加工贸易手册》的; (四)专营维修、设计开发的; (五)其他不符合深加工结转监管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