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条出口加工区企业加工生产的产品转入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深加工的,不列入海关统计。 出口加工区企业加工生产的产品转至区外加工贸易企业深加工的,列入海关单项统计。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