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出口加工区企业加工生产的产品转入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深加工的,不列入海关统计。 出口加工区企业加工生产的产品转至区外加工贸易企业深加工的,列入海关单项统计。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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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管理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