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八条转入企业、转出企业违反本办法的,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