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转入企业、转出企业违反本办法的,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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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