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转出企业、转入企业办理结转备案手续后,应当按照经双方海关核准后的《申请表》进行实际收发货。转出企业的每批次发货记录应当在《出口加工区货物实际结转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上进行如实登记。由海关在转出地卡口签注《登记表》后货物出区。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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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