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十条
出口加工区企业加工生产的产品转至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加工贸易企业的,转出企业、转入企业向海关申报结转计划时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按照要求如实填写《申请表》的各项内容。 一份《申请表》只能对应一个转出企业和一个转入企业,但可对应转入企业多份《加工贸易手册》。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出口加工区企业加工生产的产品转至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加工贸易企业的,转出企业、转入企业向海关申报结转计划时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按照要求如实填写《申请表》的各项内容。 一份《申请表》只能对应一个转出企业和一个转入企业,但可对应转入企业多份《加工贸易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