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抚恤金发放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警告,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追回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残情的; (二)冒领抚恤金的; (三)骗取医药费等费用的; (四)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和相关待遇的。

制定机关
退役军人事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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