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章 伤残证件和档案管理第十八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申报和审批的各种材料、伤残证件应当有登记手续。送达的材料或者证件,均须挂号邮寄或者由申请人签收。制定机关退役军人事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