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伤残证件和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申报和审批的各种材料、伤残证件应当有登记手续。送达的材料或者证件,均须挂号邮寄或者由申请人签收。

制定机关
退役军人事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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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