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伤残证件和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

伤残人员前往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定居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定居前,应当向户籍地(或者原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由户籍地(或者原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变更栏内注明变更内容。对需要换发新证的,"身份证号"处填写定居地的居住证件号码。"户籍地"为国内抚恤关系所在地。

制定机关
退役军人事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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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