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伤残证件和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

伤残证件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一制作。证件的有效期:15周岁以下为5年,16-25周岁为10年,26-45周岁为20年,46周岁以上为长期。

制定机关
退役军人事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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