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章 伤残证件和档案管理第十四条伤残证件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一制作。证件的有效期:15周岁以下为5年,16-25周岁为10年,26-45周岁为20年,46周岁以上为长期。制定机关退役军人事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