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金融机构在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应向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兑换结果。不予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应退回原持有人。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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