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第六条第六条金融机构在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应向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兑换结果。不予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应退回原持有人。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