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第三条第三条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