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九条

第二章 渡口

第九条

渡口运营人应当在渡口明显位置设置公告牌,标明渡口名称、渡口区域、渡运路线、渡口守则、渡运安全注意事项以及安全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监督电话等内容。 梯级河段、库区下游以及水位变化较大的渡口水域,渡口应当标识警戒水位线和停航封渡水位线。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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