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擅自开航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0000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