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 第四十六条独立法条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擅自开航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0000元以下罚款。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