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第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或者撤销渡口的,由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或者恢复,因强制拆除或者恢复发生的费用分别由设置人、撤销人承担。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