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 第四条独立法条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各负其责、服务民生的原则。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